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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北屯市某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遗漏案

发布时间:2025-03-03 17:41:0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生态环境局    浏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第十师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北屯九鼎市场附近铁道涵洞旁有人倾倒废油。环境问题关乎民生与生态安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经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定被投诉对象为某单位车间。


7月12日和7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展开深入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在检修、清洗机车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临时贮存在单位某库旁。现场共有贮存油水混合物的油桶16个,这些油桶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范,地面存在明显渗漏的油水混合物。


由于油水混合物性质不明,为准确认定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第十师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9日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8月20日,司法鉴定中心专业人员对该单位车间油桶内贮存的油水混合物及周边渗漏的油水混合物污染土壤进行了严谨规范的现场采样。经过近一个月的专业分析与检测,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明确显示油水混合物及油水混合物污染物土属于危险废物。这表明该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行为造成危险废物遗漏。该单位于2024年10月17日向第十师生态环境局提供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


【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第十师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某单位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完成一系列调查取证、等待司法鉴定结果后,2024年9月30日,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送达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10月20日前对油水混合物及油水混合物污染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以消除环境隐患。2024年10月23日,下达了《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充分保障该单位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益。之后,第十师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达了《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70.21万元,以起到惩戒与警示作用。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根据《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一)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的规定,第十师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五百元奖励,以此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


【案件启示】


快速响应与调查的重要性: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信访投诉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高效开展司法鉴定,及时完善证据链。这一系列快速且专业的行动,不仅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坚实依据,更关键的是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最大程度降低了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这启示我们,在环境执法工作中,时间就是生态,快速响应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


信访举报与奖励机制的积极作用:通过做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工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开辟了新的问题发现渠道,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违法线索。同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让公众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这种官民协同的监督模式,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师市辖区生态环境质量向好发展。这表明,完善的信访举报与奖励机制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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