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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应急罚〔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11:13:2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被处罚人: 于x   性别:男   年龄:41    身份证号:6543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北屯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邮政编码:836xxx        

联系电话: 181xxxxxxxx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于x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查封扣押决定书》(十师应急查扣〔2025〕2-1号)1份;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执法视频3个。证据四: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天骄街派出所《关于辖区群众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售卖“烟花爆竹”的线索移交函》1份、孙xx《询问笔录》2份、于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证明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4.5.1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3类646个(盒、盘)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225元整(壹万叁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兵团财政非税缴款虚拟子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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