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十师)应急罚〔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11:20:0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被处罚人:杨XX 性别:男 年龄: 4X 身份证号: 6543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新疆阿勒泰市XX路XX巷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
邮政编码: 836XXX 联系电话: 187XXXXXXXX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人: 马XX 性别: 男 年龄: 4X 身份证号: 6543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新疆阿勒泰市XX镇XX村XX号
邮政编码: 836XXX 联系电话: 188XXXXXXXX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杨XX、马XX二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共同购买29042元的烟花爆竹用于销售,并于2025年1月27日杨XX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证据一:现场照片1张、执法视频3个;证据二:杨X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据三:北屯市公安局天骄街派出所《关于辖区群众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售卖“烟花爆竹”的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资料;证据四:258箱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4.5.1的规定,决定给予29042元(贰万玖仟零肆拾贰元)的罚款,其中按照二人购买烟花爆竹出资比例分摊处罚金额,杨XX承担的处罚金额为13020元(壹万叁仟零贰拾元),马XX承担的处罚金额为 16022元(壹万陆仟零贰拾贰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258箱)及杨XX违法所得5102元(伍仟壹佰零贰)。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