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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应急罚〔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11:20:5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被处罚人:向X 性别:女 年龄:XX 身份证号:6543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新疆北屯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邮政编码:836XXX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
违法事实及证据: 向X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证据有:证据一: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类(4箱摔炮、290盒擦炮、126个仙女棒)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十师应急查扣〔2025〕2-3号)1份;证据二:向X《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执法视频2个。证据四: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天骄街派出所《关于辖区“乐豆玩具店”店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线索移交函》1份;证据五:向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证明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类(4箱摔炮、290盒擦炮、126个仙女棒)及违法所得290.5元人民币(贰佰玖拾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