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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开展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四轮电动车专项治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19:12:5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规范十师辖区电动车综合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四轮电动车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整治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在给职工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交通安全问题。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多发频发,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为有效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事故预防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 整治时间
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11月底
三、 整治重点
1. 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上绿色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蓝色号牌、电动摩托车上黄色号牌,其余号牌均为未按规定上牌);
2. 四轮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仅能在景区、场(厂)内等内部封闭区域运行的电动四轮汽车,含非国标燃油、老年代步车;
3.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4. 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5. 骑乘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6. 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7.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8.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
9. 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
10.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 法律依据
(一)电动自行车相关处罚条款
1. 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50元。
2.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30元。
3. 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警告或者处罚款30元。
4. 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10元。
5. 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10元。
6.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10元。
7. 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种行为,《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20元。
8. 驾驶电动自行车将物品挂在车把上的,依据《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10元。
9.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10元。
10.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50元。
11. 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2. 行人、乘车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相关处罚条款
1.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1分;乘坐电动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处警告或罚款20元。
2.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6分。
3. 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3分。
5.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1分。
6.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9分,扣留机动车。
7. 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8. 醉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交强险2倍处罚。
五、 法律责任
对不服从交警管理,拒绝、对抗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温馨提示
1. 驾驶拼装的电动四轮汽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四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给予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2. 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类型车辆“无需挂牌照、无需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要从自身安全出发,增强安全意识,购买、驾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汽车(可通过互联网http://app.miit-eidc.org.cn登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3. 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七、 举报方式
欢迎通过以下方式积极举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行车记录仪、手机等摄像设备准确记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时间、地点、车辆号牌、车型等照片、视频资料。关注“十师交警”微信公众号或抖音账号通过后台留言的方式举报。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师交警提醒您:
一、 在购买电动车时,要认真甄别,选择符合新国标的合格产品,并向销售经营者索取车辆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
二、 上牌所需材料
(一)电动车上牌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电动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
(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牌所需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5. 一致性证书。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结合电动车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开展专项行动。希望辖区广大职工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抵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地点及电话: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电话:0906-3374113。
特此公告!
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