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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师北屯市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9 19:51:13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水利局 浏览: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为加强取水许可监管,现将第十师北屯市市域内取水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予以公告。
一、 需新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2份);
2. 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
3. 项目取水设施情况报告(1份);
4. 电子取水许可证信息登记表(地下水);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 需办理延续取水申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延续取水申请书(两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项目取水设施情况报告(1份);
4. 有退水的单位,需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5. 非法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延续取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1. 国家命令淘汰,禁止运行的;
2. 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
3. 取水地点、水源、用途、退水等取水标的发生变化未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4. 在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域内,且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 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要求取水的。
6. 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或税的。
7. 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需安装取水监控设施而未安装、据不执行取用水计划、故意损坏取水监控设施而未修复或更换的。
8. 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各取水单位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取水许可证。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应自行拆除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
三、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需要变更其名称的,或因取水权转让需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一份);
2. 有关取水权转让的相关材料(一份);
四、 需注销取水许可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 取水许可证注销批复文件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巡察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违法取水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
(定)第十师水利局关于新办、延续、变更、注销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情况的公告
第十师水利局
北屯市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