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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辖区内饮食安全,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我师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有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 北屯市果然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果然蔬菜店(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抽取了葱6.1kg(2025年04月10日购进),2025年5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2839G)表明: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果然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84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葱。经查,上述批次葱共购进1件,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葱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 北屯市程辛商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程辛商店(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抽取了姜6.04kg(2025年04月10日购进),2025年5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73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5月19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程辛商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7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1件,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 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1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抽取了姜6.05kg(2025年04月11日购进),2025年5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314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5月19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314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1件,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