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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对福海县芦花湖玉米烘干厂公司等2户企业涉嫌超过10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本局决定采取在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十师市监罚告〔2025〕5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十师市监罚告〔2025〕5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十师市监罚告〔2025〕58号)
附件2:《行政处罚告知书》(十师市监罚告〔2025〕57号)
附件3: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2家)
第十师北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