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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发布时间:2025-05-30 12:30:03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具体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师市的就业保障体系。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统筹职工队伍管理;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等。

(二)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

综合科(人事科):负责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信访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师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团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开展师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

社会保险科(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科):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负责师市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以及师市企业、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负责师市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许可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师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等。

三、执法范围、领域及类别

执法范围:兵团第十师北屯市

执法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执法类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

四、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报告批准;2.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3.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听取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催告;2.陈述申辩;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四)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五)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师北屯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