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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生态环境局
机构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师市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团场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师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师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师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团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兵团和师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师市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师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大气环境、流域水环境、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师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师市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师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师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师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第十师北屯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我们

办公地点:第十师北屯市行政服务中心B401室。

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10:00—14:00 ; 下午16:00—20:00   

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06-3378135。


机构领导

张畅

内设机构

师市生态环境局设置1个内设机构,为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