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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第十师商品住房消费补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5 20:24:10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 浏览:
为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商品房消费,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开展商品住房消费补贴活动工作方案》(兵建发〔2025〕1号)及《关于优化调整<关于开展商品住房消费补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兵建发〔2025〕25号)的通知,现将《第十师商品住房消费补贴活动工作方案》予以优化调整如下:
一、 政策实施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 政策补贴对象
1. 政策实施期间,在师市购买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包含期房和现房),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
2. 2024年11月1日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后原购房人重新网签的,不得享受补贴。
3. 为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证办理且开发企业资质已到期等原因,需补录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不享受补贴。
三、 政策补贴标准
1.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每套补贴5000元。购买90-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每套补贴10000元。
2.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每套补贴6500元。其中:购房补贴5000元,家电装修补贴1500元;购买90-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每套补贴13000元,其中:购房补贴10000元,家电装修补贴3000元。
3. 购买16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不予补贴。
四、 资金来源
1.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兵团财政与师市财政按照7:3比例进行分担。
2.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兵团财政全额承担,家电装修补贴资金由师市财政承担。
五、 政策补贴申请材料
(一)申请商品住房消费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补贴申请表1份;
2. 已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3. 购房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
4. 商品房合同备案表1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银行卡复印件1份并备注开户行名称。
(二)申请家电装修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补贴申请表1份;
2.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购房人购买家电或装修发票;
4. 购房人银行卡付款截图(付款银行卡姓名需与合同备案人一致)。
凡已享受补贴的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随意注销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六、 其他要求
1. 购买家电及装修发票必须为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申请补贴的购房人本人或共有人姓名。发票须清晰、具体地列明家电品牌、装修材料名称,单价。商品金额大于补贴金额的,以补贴金额为准,发票金额小于补贴金额的,实报实销。
2. 申请家电及装修补贴资金的,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提交,且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2025年4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期间已领取购房补贴资金的可延长至9月底前。师市财政补贴资金有限,按申请顺序发放至资金用完即止。
七、 补贴资金申报及兑付流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收集购房人申报资料提交至政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初审。
2. 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师市住建局审核。
3. 师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符合购房补贴申请的业主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 公示期结束后,师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打卡方式拨付到购房人银行卡账户。
5. 政策补贴结束后,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师市财政局将政策补贴期间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贴资金发放等材料报兵团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报兵团审定。
6. 兵团审定同意后,由兵团财政局按照程序据实结算。
八、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商品住房消费补贴工作,师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提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宣传力度。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媒体等渠道,加大商品房消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全力提高市场主体和职工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防通过虚假交易、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师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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