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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师市办发〔2025〕 号
发布时间:2025-07-18 13:00:3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 浏览: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2025年3月修订)》已经师市党委、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
为推动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挖掘资源潜力,着力补齐发展短板,通过扩大养殖规模,提升经济效益,实现畜牧业的优化升级。现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 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奖补扶持”的原则,师市设立1000万元畜牧业发展专项,其中:师市本级预算安排500万元,团场(镇)、相关单位预算安排500万元。各团场(镇)、相关单位依据当年存栏任务量比例确定安排资金金额,资金来源为团场当年收入分享返还。按照“先申请先扶持,先发展先受益,用完为止”“当年迟报、漏报的奖补事项,次年不予补助”的奖补原则,对畜牧业发展进行政策补助,充分调动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职工群众从事畜牧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师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 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生猪奖补范围及标准
1. 奖补范围:生猪奖补范围为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年出栏商品猪规模达到500头(含)以上。
2. 奖补标准。
(1)新增能繁母猪奖补。以上一年末备案的能繁母猪数为基数,对当年年末新增存栏能繁母猪按100元/头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分3年兑现,1—3年资金兑现比例分别为30%、30%、40%。要求:享受补助的能繁母猪实行标识管理,养殖档案完整;3年内出现死亡、出售或淘汰等情况的,停止兑现剩余奖补资金。
(2)新增商品猪出栏奖补。以上一年末备案的全年总出栏商品猪数量为基数,对当年新增出栏商品猪按2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补。
(3)师市生猪产业奖补资金和上级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肉牛奖补范围及标准
1. 能繁母牛奖补范围及标准
(1)奖补范围:肉牛的奖补范围为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其中肉牛品种为西门塔尔、安格斯、新疆褐牛,存栏规模达到50头(含)以上。
(2)奖补标准:以上一年末备案的存栏能繁母牛数为基数,当年新增的能繁母牛完成配种产犊后按1000元/头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分3年兑现,1—3年资金兑现比例分别为30%、30%、40%。要求:享受补助的能繁母牛实行标识管理,养殖档案完整;3年内出现死亡、出售或淘汰等情况的,停止兑现剩余奖补资金。
2. 种公牛奖补范围及标准。
(1)奖补范围: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2025年起购买西门塔尔、褐牛、安格斯种公牛给予奖补。
(2)奖补标准:按市场实际售价的50%奖补,最高每头奖补5000元;奖补资金分3年兑现,1—3年资金兑现比例分别为30%、30%、40%;3年内种公牛出现死亡、出售或淘汰等情况的,停止兑现剩余奖补资金。
(三)多胎萨福克肉羊(军垦肉羊)奖补范围及标准
1. 良种母羊奖补范围及标准。
(1)奖补范围: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奖补内容为含多胎萨福克(军垦肉羊)血统50%(含)以上的母羊,奖补对象为含多胎萨福克(军垦肉羊)养殖场(户)单独组群并由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佩戴耳标备案的良种母羊群,规模达到100只(含)以上。
(2)奖补标准:为舍饲条件下,每天补助1元/只(年补助资金365元/只),每只母羊最多补助3年。要求:享受补助的良种母羊群实行标识管理,养殖档案完整;3年内出现死亡、出售或淘汰等情况,导致规模低于100只(含)的,停止补助。
2. 人工授精改良奖补范围及标准。
(1)奖补范围: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奖补内容为使用人工授精繁殖技术进行品种改良的补助。奖补对象为养殖场(户)单独组建的良种母羊群,规模达到100只(含)以上。
(2)奖补标准:按产羔的生产母羊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50元/只,“两年三产”的生产母羊按照产羔母羊数再额外奖补20元/只。要求:以改良为目标,建立完善的配种档案,系谱明确,所产羔羊含多胎萨福克(军垦肉羊)血统50%(含)以上。采用人工授精技术用于商品杂交生产的不予补助。
3. 种公羊奖补范围及标准。
(1)奖补范围:购买在师市辖区内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所繁育的多胎萨福克(军垦肉羊)血统含量达75%及以上的种公羊。
(2)奖补标准:按市场实际售价的50%奖补,最高每只奖补5000元;奖补资金分3年兑现,1—3年资金兑现比例分别为30%、30%、40%。要求:种公羊系谱、耳标号完整;3年内种公羊出现死亡、出售或淘汰等情况的,停止兑现剩余奖补资金。
(四)饲草料收储奖补范围及标准
1. 奖补范围:师市辖区内从事牛羊等草食动物养殖的养殖场(户)。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企业。委托加工饲草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除苜蓿以外的麦草、燕麦草、稻草、玉米秸秆等干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2. 奖补标准:收储利用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的,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或发酵等方式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农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发酵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要求:包括现场核算数量证明材料或饲草过磅单(手写过磅单参照无过磅单提供相关材料)、购买记录或转账记录,以过磅单为主要依据的需按照不少于申报数量的30%进行现场核算;干草类无过磅单及购买记录的,以现场数量为准,由核验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称重后取平均重量乘以总数量进行核算;青贮玉米等压窖有过磅单及相关购买协议的以实际收储重量为准,无过磅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窖池体积进行测算;自有土地收储加工的可由连队出具饲草料种植证明,并现场查验;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交付凭证并现场查验。
(五)贷款贴息和牲畜保险奖补
1. 奖补范围。
师市辖区内从事畜牧养殖、有固定养殖场所的养殖主体(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户)。
2. 奖补条件。
(1)规模养殖标准。申请贷款贴息或养殖保险补助的养殖主体,养殖规模要求:养牛50头(含)以上、羊100只(含)以上。
(2)贷款贴息奖补。贷款使用方向为牛、羊养殖,贷款用途主要为购买母畜。
(3)保费补助奖补。养殖主体要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种类和保费额度及时全额投保。奖补对象为牛、羊。
3. 补助标准。
(1)贷款贴息补助标准。贷款用于饲养品种为西门塔尔牛、安格斯牛、新疆褐牛和多胎萨福克肉羊(军垦肉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奖补。贷款用于饲养上述品种以外的牛羊品种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奖补。
(2)保费补助标准。以保险费率4%为基准保险费率给予牛、羊保险费补贴。保险品种为西门塔尔牛、安格斯牛、新疆褐牛和多胎萨福克肉羊(军垦肉羊),保险费率≤4%的,按实际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保险费率>4%的,按4%基准保险费率的60%给予补贴。保险品种为上述品种以外的牛羊品种的,保险费率≤4%的,按实际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保险费率>4%的,按4%基准保险费率的30%给予补贴。
已列入中央财政保险政策补助的奶牛不重复补助。
(六)规模场圈舍建设补助
1. 奖补范围。
经师市审核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2. 奖补条件。
(1)经团场审核同意并报师市审核批准备案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团场审核同意书、圈舍建设设计图审核同意文件,规模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土地使用审批材料,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委托处理需提供委托合同)等。
(2)单户养殖场集中建圈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含牲畜活动圈建设面积)。
3. 奖补标准。
审核批准后建设,先建后补。按圈舍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对单户的最高补助资金为200万元。
(七)改造盘活牛羊养殖棚圈奖补
1. 奖补范围。
师市辖区内需要改造的砖混、砖木结构国有牛羊养殖棚圈。
2. 奖补条件。
(1)未超出设计使用年限。
(2)改造后达到安全标准和使用状态,符合养殖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
(3)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养殖数量以防疫平台数据为准。养殖密度要求:育肥羊≥1平米/只,生产羊≥2平米/只;育肥牛≥8平米/头,生产牛≥10平米/头。养殖数量以防疫平台数据为准。
3. 补助标准。
(1)各团场统一组织实施,达到奖补条件的国有牛羊养殖棚圈,按照先改造后补助原则。对改造使用的钢筋、砂石、水泥、砌块等建筑材料,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并且奖补金额不超过50元/平方米。
(2)改造盘活牛羊养殖棚圈奖补,总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三、 实施程序
(一)养殖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按照《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填写《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项目申请表》(附件2),申请饲草料补贴的填写《第十师北屯市饲草料补贴申请表》(附件3),提供真实有效的印证资料,材料齐全。年度内出栏牲畜的申请补贴的主体,必须如实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二)团场初审。各团场(镇)负责对养殖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在养殖主体所在连队(社区)和团场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主要包括申报奖补的养殖主体名称、所在连队、补贴类别、补贴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项目申请汇总表(团场)》(附件4),报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交资料包括团场初审意见、公示材料、养殖主体的申报材料等。提交资料应包括1套原件和1套复印件。
(三)师市复核。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团场(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主要核实养殖主体的申报材料,并现场实地抽查、核实,形成复核意见和奖补方案,提交师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资金拨付。奖补方案经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师市财政局按奖补分配方案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各团场(镇)兑现。
四、 监督管理
(一)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畜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遵守《养殖主体申请奖补流程图》(附件5),做好资料审查、实地论证、产能增加计算等实施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畜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是一项惠民政策,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原则,严禁报送虚假资料骗取和套取专项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师市、团场奖补政策与兵团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出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强化管理,严把标准。享受奖补的养殖主体须落实防疫、检疫制度,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防范发生农业面源污染、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五、 附则
(一)本办法第十师北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团场可参照师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制定本团场奖补政策。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师市办发〔2023〕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