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生态环境局救济渠道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发布时间:2025-07-23 21:10:46
一、 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 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第十师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