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1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姜6.05kg(2025年04月09日购进),2025年05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314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05月19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314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32.5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第十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北屯市刘法利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生姜,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该单位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北屯市程辛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程辛商店按规定抽取了姜6.04kg(2025年04月09日购进),2025年05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73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05月19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程辛商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7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件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第十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北屯市程辛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生姜,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该单位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北屯市果然蔬菜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果然蔬菜店按规定抽取了葱6.1kg(2025年4月10日购进),2025年5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84G)表明: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05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果然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3184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葱。经查,上述批次葱共购进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葱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葱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北屯市果然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果然蔬菜店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