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5年6月)中涉及我师辖区内5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屯市王继建水果店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9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王继建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荔枝4.04kg(2025年5月7日购进),2025年6月5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37G)表明: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王继建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37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荔枝。经查,上述批次荔枝共购进8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荔枝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荔枝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王继建水果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北屯市素辉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素辉菜店按规定抽取了姜6.2kg(2025年5月3日购进),2025年6月5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74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素辉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74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素辉菜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北屯市金马鞍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北屯市第十八分公司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金马鞍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北屯市第十八分公司按规定抽取了姜6.03kg(2025年5月8日购进),2025年6月5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52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金马鞍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北屯市第十八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52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8.2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金马鞍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北屯市第十八分公司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姬品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09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姬品红处按规定抽取了姜6.04kg(2025年05月07日购进),2025年06月05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13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06月1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姬品红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1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第十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姬品红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生姜,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该单位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王国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09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王国星处按规定抽取了姜6.05kg(2025年05月09日购进),2025年06月05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20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王国星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320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件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第十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北屯市乐购中心市场王国星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生姜,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该单位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