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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北屯市某公司“未验先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编辑: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10 20:30:00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9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屯市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的建设项目已取得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截至检查之日,该公司已按照环评批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第十师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案件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5日,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9月26日前完成环保设施验收;8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障其陈述申辩、听证等权益。后该公司于9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并于9月5日完成环保验收,并上传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9月8日,经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鉴于其已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且达标排放,在检查发现违法后90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报告,属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本案中,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未验先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予企业改正机会,企业并非单因“首违”直接免罚,而是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于规定时限内完成环保设施验收,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达标排放,证明其主动纠错能力,才符合免罚条件。这种“先改正、再评估免罚”的模式,既避免“一罚了之”,又杜绝“放任违法”,有利于营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让企业感受监管“温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实现环保合规与经济效益协同,同时为区域企业树立导向,为第十师高质量发展注入生态“政策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