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辖区内饮食安全,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我师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有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海县红艳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福海县红艳商行按规定分别抽取了香蕉4.21kg(2025年6月12日购进)。2025年7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5571G)表明: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福海县红艳商行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5571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蕉。经查,上述批次香蕉共购进1件10kg并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香蕉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香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福海县红艳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福海县红艳商行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按规定抽取了姜6.04kg(2025年6月14日购进)。2025年7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5578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5578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8kg,其中1kg损耗,7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3.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福海县亿家百货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4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福海县亿家百货商行按规定抽取了香蕉4.12kg(2025年6月12日购进)。2025年7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5593G)表明: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福海县亿家百货商行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559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蕉。经查,上述批次香蕉共购进1件10kg并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香蕉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香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福海县亿家百货商行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