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5-11-06 10:47:37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四)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五)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