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17时许,一八三团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原料板仓上料作业时发生溃仓,造成原料板仓边清扫余料的工作人员温某强被涌出的南瓜子压埋,送一八三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师市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工作安排,要求“立即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成立了以闫长春副师长为组长,师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人社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第十师一八三团“1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邀请师市纪委监委、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形成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及个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信息
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注册资本600万元,成立日期2023年7月26日。
新疆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华,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1日。
(二)企业生产车间基本情况
某科技公司注册地和生产厂房位于某农业公司院内。2023年,某农业公司以合作形式引进台湾客商谢某得,并无偿借用院内东侧厂房、烘干塔供其使用。2023年7月,谢某得联系包某并投资成立某科技公司,投入300万元(谢某得个人投资100万元,包某向谢某得口头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筛选设备、增建厂房。增建厂房长50米,宽24米,高10米,采用焊接方钢管组成的三角桁架结构:立管100MM*100MM*4MM,檩条100MM*60MM*4MM,梁100MM*100MM*4MM和100MM*60MM*4MM组合而成,厂房按功能分为初筛区及二级筛选区,初筛区及二次筛选区均分别由4个6x6x6M倒锥形板仓组成,经厂家预估板仓初筛料约340吨左右。板仓选用材料均为100MM*100MM*4MM方钢管焊接组成,板仓水平构件步距约0.8M左右,立柱间距6M,板仓水平杆件与立柱均为点焊,并且板仓两端均依靠厂房钢构立柱作为板仓立柱。该增建厂房及板仓未经专业设计,未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某农业公司也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新增设备需要书面向甲方申请,当面清点验收”向团场报告增建情况。
(三)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包某,男,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谢某得,男,58岁,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某科技公司厂房、设备及原料采购均由谢某得以个人和黑龙江某公司借用名义出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3日,某科技公司包某组织那某义、温某强等6人进行南瓜子筛选作业,其中那某义在烘干塔处负责核验南瓜子质量,王某恩负责烘干塔放粮作业,陈某厂负责驾驶翻斗车运输南瓜子,史某青、吴某梅在成品车间负责半成品包装,温某强在料仓负责进料和清扫余料。17时许,包某、王某恩、陈某厂、那某义听到异常响声,立即赶往料仓方向查看,发现原料板仓发生溃仓,现场却未见作业人员温某强,包某随即通过拨打温某强手机的方式,确定温某强被埋于板仓东南侧,陈某厂赶紧驾驶铲车快速清理外侧南瓜子,其余现场人员同步徒手清理,全力开展救援。17时12分,救出温某强并立即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随后将温某强送至一八三团医院。17时36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窒息。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1月3日17时52分包某向一八三团双渠派出所报告亡人事故相关情况,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至一八三团医院,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北屯垦区公安局及一八三团报告,18时15许一八三团党委副书记、团长崔某和武装部部长李某根到达事故现场。19时许,一八三团向师市上报事故情况,师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电话核实初步情况,并于19时24分分别向师市及兵团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师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陈强副师长迅速作出应急处置安排,要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与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善后工作。11月4日,闫长春副师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人社局等单位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善后处置及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11月4日,事故调查组制定了《一八三团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3”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事故调查综合组、现场勘查技术组、调查处理组、死者及家属善后处理组四个小组按照分工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11月10日,死者家属与相关单位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妥善处理了相关事宜。
(四)事故应急评估
师市相关部门和工作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工作合理、有效。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情况:温某强,男,汉族,49岁。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工,2025年10月5日进厂工作,某科技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统计,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23年某科技公司增建厂房及板仓未经专业设计院设计,未严格按照《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要求设计和计算承载能力,仅由其法人包某凭经验以口头方式指导工人施工建设,板仓维护结构钢材选用不当,焊接质量不合格,建成后未经验收随即投入使用。作业过程中超量堆料,导致板仓在超负荷运转下维护及支撑钢结构发生形变,水平构件与立柱脱焊,引发溃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风险隐患。2025年包某在原料板仓增加了拉结钢线,事发前10日左右钢线被拉断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修复措施,仍凭经验组织人员进行作业。未有效排查厂内生产安全隐患,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相关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结果,仅对入厂作业人员进行口头教育,安全教育走形式。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某农业公司将院内厂房出借给某科技公司期间,未对某科技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其存在的安全问题。默许某科技公司在院内建厂房及设备,且未按与团场的租赁合同约定向团场、行业部门报告企业变更有关情况。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组认定,某科技公司“11·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1.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新建厂房及板仓未经专业设计,未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某农业公司作为出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某科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当“甩手掌柜”,未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某科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一八三团属地安全监管不力。虽多次检查某农业公司,但对其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和公司内存在“厂中厂”情况不掌握,2023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某科技公司在某农业公司厂内注册成立、增建厂房、加装设备及生产作业,一八三团未将某科技公司纳入监管,直至2025年10月30日排查才与该企业对接;对设施农业产业职责分工不清晰,相关科室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自建原料厂房,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4.师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师市农业产业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未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业产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经营单位“未批先建”行为;开展农业领域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覆盖不全面、隐患识别不精准,监管存在漏洞,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1.包某,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厂长,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处以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二)属地监管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一八三团分管团场农业产业工作的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未及时跟踪督促农业产业,未能形成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建议由师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2.一八三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分管项目管理、规划审批的负责人,对师市应急管理局9月19日发送的《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安全隐患管理的提醒函》,经团场主要领导批示后在9月24日进行签名处理,未能有效组织并开展排查辖区内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全覆盖安全工作,2025年10月30日对该企业检查时未认真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及现场实际情况,仅将该厂烘干设备作为违建采取停用处理。建议由师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3.师市农业农村局分管涉农项目建设、农业对外合作、农业产业化、数字农业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的农业产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够深入扎实,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把关不严。建议由师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4.师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分管农业产业化的负责人。对辖区内涉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厂中厂”情况不了解、日常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议由师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B阶次,建议对该单位予以7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第十师北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某科技公司违反农业设施用地的相关行为,建议移交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2.新疆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条C阶次,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一八三团作为事故属地政府,未有效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一八三团党委向师市党委作出书面检查,由师市安防委进行约谈并给予全师通报批评。
4.师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建议师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向师市党委作出书面检查,由师市安防委进行约谈并给予全师通报批评。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1·3”亡人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扎实做好兵团安全生产相关指示批示精神及师市相关工作安排,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性的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强化政治担当,全面提升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师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自觉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贯穿于发展全过程。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三管三必须”要求精准落实到新业态、小微企业和混合经营领域。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要重点整治“未批先建”“厂中厂”等突出问题,建立项目规划、建设、投产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和备案管理,切实消除监管盲区。要将安全风险研判纳入决策前端,建立全域性、常态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从事后处置向事前主动防控转变,真正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
(二)压实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微观基础。师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必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禁“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建立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聚焦原料仓、有限空间等高风险设施和危险作业环节,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要创新培训方式,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要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警示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能力。
(三)聚焦系统治理,构建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师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要在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将企业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规范生产经营场所作为监管重点,建立基于风险等级的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机制。要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范。要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警觉,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效治理机制,持续推动师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