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行政复议决定书 兵10行复决字〔2025〕38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某某局。
委托人:张某某。
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B17xxxxx0536)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购买的北屯市某某合作社生产的新疆兵团某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日签收,申请人不服第十师某某中心2025年8月5日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于2025年9月5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邮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2025年9月11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职。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未向第十师某某中心提起投诉举报,而是向有管辖的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不管是内部流程分送至第十师某某中心处理投诉,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作出是否投诉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仅仅赋予了被申请人可以将调解的职责落实到消费者协会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主体还是在被申请人身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人谢某某受理回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主要理由是:
一、本机关具有作出系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中共第十师北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文件委员会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第十师某某中心负有对投诉案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职责。
二、本机关作出系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事实认定清楚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师某某中心2025年8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邮寄,同时对其举报案件进行移交。第十师某某中心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无需重复告知受理。
(二)程序合法
第十师某某中心于2025年8月2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件,核实被投诉举报商家管辖属地,确认该单位管辖区域,第十师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于8月5日进行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七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决定进行书信邮寄回复。
(三)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关于第十师某某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第十师某某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师市12315投诉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受理、转办、跟踪、统计、上报消费者投诉案件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师某某中心先收到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受理回复。已经被受理回复的投诉,被申请人无需重复回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网络途径购买了北屯市某某合作社生产的新疆兵团某蜂蜜,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B17xxxxx0536)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5年8月2日第十师某某中心收到申请人投诉,于2025年8月5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收到了第十师某某中心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人谢某某受理回复》,同时第十师某某中心将举报案件进行移交给被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关于第十师某某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第十师某某中心作为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负有对投诉案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的职责,并且意见履行了职责,第十师消某某中心2025年8月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于2025年8月5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需重复告知受理,第十师某某中心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