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兵10行复不受字〔2025〕46号
发布时间:2025-12-10 17:20:54
北屯市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兵10行复不受字〔2025〕46号
申请人:易某某。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某某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于2025年11月3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经核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退回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工资问题属于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