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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北屯市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兵10行复不受字〔2025〕9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10 17:24:39

北屯市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兵10行复不受字〔2025〕9号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为了了解xx年某某团某连经营地竞拍活动的相关情况,于2025年10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相关信息。某某团某连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请求确认某某团某连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职违法。经审查,某某团某连不属于行政单位,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