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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兵10行复不受字〔2025〕2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10 17:54: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兵10行复不受字〔2025〕2号


申请人:鲜某某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某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2月2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邮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辖区“哈巴河县某某餐饮农家院”在淘宝平台食品宣传药品功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