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辖区内饮食安全,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我师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有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屯市兴园果蔬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兴园果蔬店(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抽取了姜6.12kg(2025年09月09日购进),2025年10月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8221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兴园果蔬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8221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兴园果蔬店(个体工商户)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9月09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按规定抽取了姜6.15kg(2025年08月26日购进),2025年10月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8227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8227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10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9月09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按规定抽取了韭菜3.25kg(2025年09月06日购进),2025年10月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8229G)表明: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8229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韭菜。经查,上述批次韭菜共购进3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韭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韭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孔轩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