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16 12:16:00
根据《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新药监药〔2025〕81号)以及兵团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从2026年1月1日起,全区除乡镇村外(不含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须全部配备执业药师。针对自治区乡镇村的执业药师等人员配备要求,对应适用于兵团辖区的团场、连队。
一、认真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全区除乡镇村外(不含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须全部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经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二、允许部分区域药品零售企业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从业药师或职称药师。允许全区乡镇村(不含县市政府驻地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在2030年底前配备经药监部门认定的从业药师或具有卫生(药)系列职称药师(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下同),视同配备执业药师,由其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用药咨询等药事服务。
三、支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企业在特定时间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业务。但是抓方中药饮片处方须由执业中药师调配和核对。
四、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未按规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采取暂停直至取消远程审方服务资格的行政处理措施。对药品零售企业2025年12月31日后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依法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对未按规定开展远程审方业务的,采取暂停直至取消远程审方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的,要严格监管并依法查处。
第十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