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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4 10:16:00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中涉及我师辖区内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甜椒6.21kg,(2025年10月12日购进),2025年11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48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48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甜椒。经查,上述批次甜椒购进8kg对外销售,均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甜椒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甜椒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姜6.12kg(2025年10月10日购进),2025年11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47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47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5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顺发蔬菜水果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北屯市优选精品百货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优选精品百货超市按规定抽取了姜6.204kg(2025年10月13日购进),2025年11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53G)表明: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优选精品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53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4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优选精品百货超市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按规定抽取了姜6.23kg(2025年10月13日购进),2025年11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68G)表明: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3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送达《检验报告》(No:2025-HBJC-BG-9068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8.5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吉木乃县小李子蔬菜水果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