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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取用地下水行为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编辑: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2-12 10:52:00

广大用水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师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严厉打击擅自凿井、无证取水等违法开采地下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下水管理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师市地下水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取水,强化依法处置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凡在师市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需依法申请、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增机井,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要求,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供电企业不得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在师市境内从事凿井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备案),必须在项目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并经师市水利局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对擅自施工的凿井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落实计量管理,严禁破坏设施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文件要求,用水户需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对未安装计量设施、采取破坏、干扰计量设施等方式逃避计量的,如:采取绕线、剪断控制线路、拆除计量设施等非法手段破坏计量设施,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计量取水的,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修复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将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依法缴纳税费,促进节约用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规定,水资源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自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请广大用水户严格按照当月用水计划开采地下水;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建议广大用水户提前做好农业生产用水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地下水超量开采,合理控制用水成本。

四、严禁妨碍执法,严肃责任追究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监督途径,鼓励群众举报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欢迎广大群众依法依规举报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   0906-3370025   


第十师水利局      北屯市水利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