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职工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理念,持续维护河湖(库)岸线功能稳定,严厉整治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问题查处整改力度,依据《兵团河湖库“四乱”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试行)》,结合第十师北屯市河湖(库)岸线划定实际,现就河湖(库)“四乱”问题认定、处罚依据及监督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四乱”问题认定标准
(一)“乱占”问题
1.围湖(库)造地,围(填)库造地、筑坝拦汊、分隔库区水面、阻塞溢洪道;
2.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或者超批准范围围垦河流,围河造地;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
4.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5.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6.擅自调整河湖水系、减少河湖水域面积或者将河湖改为暗河;
7.擅自开发利用沙洲;
8. 擅自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
9.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超批准存放砂石及其他物料;
10.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筑坑塘等;
1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安装搭设传输、吊装、混凝土搅拌等设施设备;
12.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葬坟、晒粮、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13.泵船等浮动设施未进行登记、检验或审批;船舶未按要求停泊、弃置;
14.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
(二)“乱采”问题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淘金、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挖沙;
3.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包括但不限于超采砂船只或机械数量、超功率、超期限、超范围、超深度、超方量);
4.在堤防和护堤地挖坑、扒口、掘草皮、钻探、开采地下资源;
5.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
(三)“乱堆”问题
1.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2.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或堆放其他阻碍行洪的物体;
3.在河湖水面存放垃圾漂浮物;
4.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向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弃置渣土、垃圾。
(四)“乱建”问题
1.河湖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别墅、房地产(包括以廊桥之名开发的)、工业园区、工矿企业、高尔夫球场;
3.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餐饮娱乐、旅游等设施;
4.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等设施;
5.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擅自开工;
6.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设农业生产大棚、彩钢棚等设施;
8.建筑物、构筑物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位置、界限、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9.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建圈舍、开渠、打井;
10.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建(构)筑物侵占库容,建设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
11.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设置入河排污口。
(五)“其他”问题
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洗装贮过油类、垃圾、有毒污染等的车辆、容器;
2.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
3.河段或湖泊水体黑臭;
4.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
5.在易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山区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活动;
6.《水法》规定应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但未取得取水许可;
7.从事非法电鱼、炸鱼、毒鱼,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渔业资源;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从事规模性洗砂行为,污水、污泥直接排入河道,废弃料侵占河道。
二、河湖库“四乱”问题的处罚依据
针对河湖(库)“四乱”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相关核心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督举报电话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河湖(库)“四乱”问题,现公布我师市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需真实、具体,便于核查处理。
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 0906-337002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师水利局 北屯市水利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