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师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4〕4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凡在第十师北屯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及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师市水利局审批。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须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未依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规〔2023〕3号)文件要求: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1元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规范水土保持变更与过程管控
项目地点、规模、土石方量、弃渣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理,定期报送监测季报、年报,确保措施落地、质量达标。
四、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报备
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一)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加剧水土流失的活动,严禁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开垦农作物,严禁在划定的植物保护带内进行开垦或开发活动。
(二)严禁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药材等破坏性行为,严禁随意堆放或丢弃砂、石、土、尾矿、废渣等物料。对于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六、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一)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针对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做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要求,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防治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第十师北屯市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0906-3370025
第十师水利局 北屯市水利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