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编辑: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3-04 20: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一、截至2026年3月1日,辖区内24家道路运输业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百八十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见附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上述24家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二、截至2026年3月1日,辖区内9辆普通营运货车超过半年及以上未审验(见附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9辆普通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公告时间为15天,自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19日。公告期间,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请及时联系第十师交通运输局(咨询电话:0906—3322031 3354396)。公告期满后,我单位将对以上业户及车辆办理注销业务,注销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作废;业户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所属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百八十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业户明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