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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关于印发《2026年度师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编辑: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19 18:28:59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兵团、师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效能,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排污单位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运输、经营、处置单位等。

第三方服务机构类。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服务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核与辐射相关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其他。兵控站点,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按照师市党委的统一安排和兵团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结合《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师市司发〔2025〕10号)文件要求,依据师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和执法事项目录,进一步研究制定涉企行政检查2026年度计划,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以及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自主监测(含自动监测)、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危废管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隐患排查等纳入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做到应纳尽纳。

(一)有计划行政检查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防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健全和完善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动态更新“一单两库”,根据企业环境保护职能履行情况及企业遵纪守法情况,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企业“正面清单”,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二)专项检查

1.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和自主验收专项检查。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检查和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核查工作,确保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检查率100%,对上年度已开工和当年已完成自验收的项目现场检查率100%。对检查发现涉及程序性、实体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1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单位加大检查频次,一年不超过2次)

2.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检查。对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加大对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重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污口设置、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对新增核发排污许可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1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单位加大频次,累计不超过2次)

3.打击危险废物犯罪和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以下简称“两打”)专项行动,以及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废专项检查。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紧盯废酸、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坚决移送“两打”刑事案件。联合行业部门及辖区团场共同推进非法倾倒处置固废点位整改治理,帮扶指导企业加强固废管理,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底数台账。按职责督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按照“一场一策”原则编制综合治理方案,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重点危废单位和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单位2次/年,一般危废单位1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加大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

4.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环保自主验收、机动车检验4个领域,重点检查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抄袭环评文件、关键内容遗漏等弄虚作假情形,集中查办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1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机构加大频次,累计不超过3次)

5.移动源管控专项检查。持续推进移动源精准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针对师市范围内企业、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使用场所,指导督促车辆做好编码登记工作,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2次/年,对问题车辆加大检查频次,累计不超过3次)。

6.燃煤锅炉达标排放专项检查。持续排查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污的锅炉,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锅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淘汰关闭。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依法依规达标排放。(检查时间:10月-次年3月;检查频次:2次/年,对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加大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

7.开展水污染治理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及运行、排污口规范设置、连队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等水污染防治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2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单位加大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

8.开展畜禽养殖、农业废弃物的专项检查。加大对畜禽养殖、农田残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的检查,确保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农田残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杜绝乱堆乱放、随意焚烧等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2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单位加大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

9.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油品储运销等涉VOCs排放企业,对VOCs治理设施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间:全年;检查频次:2次/年,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加大频次,一年不超过4次)

10.其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根据上级部门布置的专项执法任务或其它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适时开展其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触发式行政检查

1.上级部门转办交办。收到上级部门的正式交办文件或通知,明确要求对特定企业进行检查的事项时,要及时登记交办信息,明确检查任务和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检查。

2.其他部门移送案件或线索核查办理。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涉企生态环境问题的案件或线索时,要对移送的案件或线索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紧急程度,符合检查条件的,立即启动检查程序。需要联合检查的应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3.信访举报事项的现场检查。接到公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的企业环境问题,经初步评估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污染风险,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4.突发环境事件。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报告,如化学品泄漏、水体污染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检查组,携带必要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

5.监管平台推送问题线索。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如污染物排放超标、设备运行异常等情况。执法人员收到后及时进行核实,确有问题的,及时启动现场检查程序。

6.应申请实施行政检查。企事业单位主动提交检查申请,应说明申请原因和具体需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申请后,安排检查人员和时间,启动检查程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迅速组织检查力量,启动检查程序,确保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四)指导帮扶

为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计划组织专业力量深入一线开展实地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帮扶工作。一是对得仁镇(原北屯镇)辖区内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摸排,精准识别存在的环境问题,共同分析症结,提供技术指导和解决方案建议。二是对“举一反三”提出的存量问题做好指导帮扶,着力解决好环境问题,推进师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原则

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通过以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为主线,对生态环境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对纳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的行为发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抽查比例

根据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对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应管理要求组织检查。对于暂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查对象,按其隶属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确保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统筹兼顾各方需求,避免各自为政导致的企业负担加重,形成工作合力。在检查实施过程中,积极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要求,围绕“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年度、月度及专项检查任务,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行政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加强计划任务统筹融合

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要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检查。对涉VOCs大气污染物、中小锅炉、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治理、涉重金属水污染物、污水处理厂等专项检查任务与固定污染源检查任务统筹,在现场检查中一并开展。

(三)规范开展触发式检查

对应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方式发展问题线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象征检查可与计划任务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

(四)压实检查责任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按照本计划的任务要求,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按月细化推进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检查责任意识,做到检查到位,服务到位,督促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