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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关于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编辑: 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17:43:01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安全、文明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摩托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11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北屯市城区及各团场连队所有道路

三、整治重点

1.无牌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老头乐”四轮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暂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持D证);

3.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4.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5.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横穿道路、飙车炸街、噪音扰民;

6.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7.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载人;

8.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9.驾驶无合法来历证明、无正规手续的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10.驾驶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四、法律依据

1.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驱动两轮、三轮、四轮(老头乐)车辆,存在未登记上牌、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号牌、未取得驾驶资格、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扣留机动车,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2.对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登记上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扣留车辆;

3.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措施

1.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行为视情节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扣留车辆等措施;符合行政拘留情形的,一律拘留;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严格依法处理。

2.强化教育劝导。对轻微违法驾驶人,组织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或交通劝导体验;重点宣传电动车分类管理、驾驶证申领、交强险购买等知识。

3.曝光典型案例。对多次违法或拒不配合执法的人员,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重点曝光酒驾、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等高发违法行为。

4.加强源头监管。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销售不合格产品及非法改装行为;对快递、外卖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

六、相关要求

1.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办理车辆登记上牌,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购买交强险。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加强内部教育,发挥示范作用,督促员工规范骑行、文明出行。

3.对拒绝、阻碍执法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特此通告!


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