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团、187团、188团,得仁镇,北屯市绿环水务有限公司、北屯得仁城市服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供排水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城镇用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第十师北屯市2026年第4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北屯市城镇供排水价格,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自来水费)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35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整为2.1元/立方米;
3.环卫、绿化、消防等用水价格调整为1.5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业(餐饮、酒店)、基建用水价格调整为3.5元/立方米;
5.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6元/立方米;
6.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2.8元/立方米;
7.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元/立方米;
3.经营服务业、基建污水处理费调整为4元/立方米;
4.工业、商业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4元/立方米;
5.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7.2元/立方米。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兵团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各档水量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居民用水基本水量3立方米/人·月,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凡四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4人用水量计价,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居住证)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阶梯水价分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到户自来水价(即基本水价)执行,第二、三档阶梯价格分别按基本水价的1.5倍、3倍执行。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四、实行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量分为四档,第一、二、三、四档水价按1:2:3:4比例执行。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对“两高”企业(高耗能、高污染)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五、建立兵地价格联动联调、上下游价格联动和政府与企业对成本的共同分摊机制
(一)启动条件。价格联动联调机制由居民用水价格先行先试,当阿勒泰市居民水价调整或上游原水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启动价格联动。
(二)联动程序。由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向师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师市同意后,对水价进行及时调整。价格联动联调2次内无需履行成本监审、听证等程序。
(三)联动周期。价格联动联调周期不少于2年,在联动周期内,当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应同步同向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
(四)共同分摊机制。对调整后无法覆盖成本的,由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师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补贴方案,并报师市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相关事宜
1.本次供水价格调整,不含水资源税。
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量按用水量的80%计收;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基建、特种用水等非居民污水处理量按用水量的85%计收。对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实际排水量计收。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4.困难群体(指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困难家庭)用水价格仍为2.22元/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为1.2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元/立方米。同时,每户每月增加2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价格联动联调启动时,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体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调价影响。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水价执行与监督。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严禁乱收费、乱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水费时,要开具专门票据并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单独列示“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
(二)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水处理工艺,提升供水水质。畅通服务咨询、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和处理用户合理诉求,做到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落实水价优惠政策,对困难群体实行“免申即享”政策。
(三)加强宣传解读。积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引导,热情解答群众困惑,争取居民理解与支持。
八、执行范围与时间
此次价格调整范围为北屯市(包含183团、187团、188团、得仁镇)。
本通知自2026年5月9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北屯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市发改发〔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屯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2.北屯市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标准
| 附件1 北屯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 ||||||
| 单位:元/立方米、立方米/户·年 | ||||||
| 项目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 水价 | 水量 | 水价 | 水量 | 水价 | 水量 | |
| 居民 用水 | 1.35 | 0-144 (含144) | 2.03 | 144以上-288(含288) | 4.05 | 288以上 |
| 备注:1.水价仅为供水价格。 2.此水量按家庭户均人口数4人计算;若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3立方米/人·月)。 | ||||||
| 附件2 北屯市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标准 | ||||||||
| 单位:元/立方米 | ||||||||
| 项目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
| 水价 | 水量 | 水价 | 水量 | 水价 | 水量 | 水价 | 水量 | |
| 行政 事业 | 2.1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4.2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以内 | 6.3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20%及以上(含20%)不足40%的部分 | 8.4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40%及以上(含40%) |
| 工业 | 1.6 | 3.2 | 4.8 | 6.4 | ||||
| 商业 | 2.8 | 5.6 | 8.4 | 11.2 | ||||
| 经营 | 3.5 | 7.0 | 10.5 | 14.0 | ||||
| 基建 | ||||||||
| 特种 | 7.0 | 14.0 | 21.0 | 28.0 | ||||
| 备注:水价仅为供水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