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8日21时03分,位于第十师北屯市火车站旁某装卸公司北屯装卸队货场南侧200米空地处一辆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轮弹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师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公安、应急、188团、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师市成立了以师市党委常委、副师长王庆林同志为组长,师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厚进洲同志,师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胡建兵同志为副组长,师市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为成员的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府)参与。
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验、调查询问、调阅监控及原始档案等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反《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东。
2.设备租用单位。某装卸公司(以下简称“装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刚。
二、事故情况
(一)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某劳务公司发布了《岗位责任制及基本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汇编,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钳工岗位作业知识》等内容的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轮胎装卸操作规程》、未针对《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开展专项培训;虽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但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于2025年11月、12月离职。
(二)事故经过
1月9日,某劳务公司向某装卸公司交付集装箱电动正面吊运起重机(出厂编号RS4500CD0652,检验有效期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以下“简称吊运机”),该吊运机由五彩湾镇运至北屯市货运场附近,交接过程中,某装卸公司发现该吊运机刹车系统存在问题,遂停放于货场外,未投入使用。
1月15日,装卸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正面吊以租代购合同》,租赁6辆吊运机用于北屯市站货物装卸。
2月6日,应装卸公司要求,某劳务公司委派维修工郭某军前往北屯维修该吊运机。
2月8日16时30分左右,装卸公司装卸队队长许某利将吊运机从铁路货场外移动至距货场约200米空地处,由维修人员郭某军进行维修,装卸公司工作人员许某利(装卸队队长)、王某兵(吊运机驾驶员)、赵某乾(扒料机驾驶员)协助维修。21时03分左右,郭某军在使用钢钎和榔头撬动吊运机左前轮胎锁环时,车轮突然弹出,击中郭某军,同时站在两侧的许某利、王某兵亦受波及。21时08分左右,北屯医院接120报警电话后出诊;21时2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郭某军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该45吨吊运机位于第十师北屯市火车站旁装卸公司北屯装卸队货场南侧200米空地,呈南北方向停放,东侧停放1辆叉车、东南侧有1辆吉利牌小型轿车。该吊运机前轮为双轮并轮、后轮为单轮,左前轮支有1个千斤顶,处于不受力状态,左前内侧轮胎完好。左前外侧轮胎在吊运机东南侧距驱动桥2.1米,紧贴南侧吉利牌小型轿车,轿车右侧车头有撞击痕迹,轮辋与锁圈压合处全长2.1米断裂后仅余0.14米与主体连接,断裂处可见有0.95米陈旧裂痕(裂痕分两段,一段为0.45米,一段为0.5米,发生不同程度锈蚀现象),驱动桥下可见轮辋碎片,锁圈距驱动桥0.78米,死者在吊运机东侧距驱动桥24.7米,开口套环在吊运机东侧距驱动桥25.8米。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人,受伤2人。受伤人员为许某利、王某兵,二人自述头部、腰部等部位疼痛明显,事故发生后被及时送至北屯医院进行全面诊治,经医学检查,身体未发现明显受伤痕迹,无器质性损伤,当晚二人自行离院。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为153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21时07分,装卸公司孟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许某利唤醒王某兵后查看郭某军,许某利见郭某军倒地昏迷采取掐人中的急救措施,21时2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当场宣布郭某军死亡,装卸公司张某成开车将许某利和王某兵跟随救护车送往医院。
21时32分救护车随车救护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22时37分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师市公安局通报,23时58分师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兵团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师市党政主要领导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师市分管领导组织应急、交通、公安、市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设立事故调查综合组、现场勘查技术组和善后处理组三个工作小组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师市网信办同步开展舆情监测工作,未发现相关网络舆情。
(三)善后情况
2月9日下午,郭某军亲属抵达北屯市,装卸公司、某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商议。2月11日,某劳务公司就善后事宜与家属达成一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师市各级各部门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工作合理、有效。信息报送渠道通畅、流转及时、报送准确。
四、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证据收集情况,结合事故树分析法,现将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郭某军站在45吨正面吊左前轮外轮胎正面,未按规定向公司履行报备手续,作业前虽对轮胎采取了放气措施,但未确认轮胎气压释放情况,违规开展作业,违反《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轮胎轮辋维护保养”第“5.11.5.1驱动轮轮胎更换”小心注意事项不遵守下列事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第一项:更换轮胎前,首先要对轮胎进行放气操作。若气门芯堵塞,请用锯条锯出一个深度约为直径1/3的槽放气;第三项:轮胎的装配和拆卸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并且至少要两人协同工作。)轮辋存在陈旧裂痕,作业人员在轮胎未完全放气状态下,违规使用钢钎和榔头撬动锁环,导致轮辋裂痕进一步扩大,轮胎内残余高压气体瞬间释放,车轮弹出。
2.物的不安全状态:轮胎内部高压气体未放尽,轮辋内侧有两段陈旧裂痕,检修过程中轮辋沿裂痕处进一步破裂几近完全断裂。
(二)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某劳务公司未组织开展《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及相关作业规程的专项培训教育,未安排2名经培训的专业人员开展作业,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导致作业人员违反《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相关规定。
2.安全管理缺位。某劳务公司从业人员400余人,虽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但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于2025年底离职,截至事故发生前未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未对委派人员作业内容安全条件进行核查。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某劳务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空置,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对《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照《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操作保养手册》安排2名经培训的专业人员开展作业,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正面吊轮胎装卸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导致作业人员未按规范作业。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六、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某军,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维修人员,未按规定向公司履行报备手续,作业前虽对轮胎采取了放气措施,但未确认轮胎气压释放情况,擅自开展作业,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个人的处理意见
1.韩某东,男,50岁,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建议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韩某东予以行政处罚。
2.李某春,男,43岁,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作为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他负责人,未有效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建议师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春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春节”假期即将来临之际,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师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级安全责任。师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自觉把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聚焦特种设备作业等事故高发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师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2·8”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保障安全投入,强化培训考核,杜绝违章冒险作业,推动安全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
(二)强化现场管控,筑牢本质安全防线。聚焦事故暴露的作业过程管控薄弱、物防措施缺失、人员素养不足等突出问题,全面强化现场安全管控,筑牢本质安全防线,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聚焦培训缺失、冒险蛮干、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类渠道高频次推送安全公益宣传片、警示教育片及安全提示,普及安全作业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同时规范各类作业全流程管理,强化特种设备及关键部件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物防设施配备,督促全领域各行业提升依法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自觉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异常情况下自救互救的能力,严防设备“带病运行”,从过程管控、物防保障、人员素养三方面补齐安全短板,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三)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整改落地见效。立足长远防范,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整改落地见效。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短板,健全完善相关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企业规范管理、行业有序监管。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整改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健全整改验收和隐患“回头看”机制,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落细。强化长效管控,优化安全管理方式,提升本质安全,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持续稳定辖区安全生产形势。
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
有限公司“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