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孩子的安全,是每个家庭最大的牵挂,更是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多发态势,一幕幕血的教训,令人痛心,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违规驾车上路极易引发事故,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也给他人带来伤害,甚至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打击。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杜绝涉校涉生交通事故发生,十师公安特此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务必严格管教子女,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摩托车上路行驶。
事故案例一:2025年7月9日,在湖南省桃江县2名学生骑行一辆电动车失控猛烈撞墙,导致2人死亡,事发时2名学生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遇难者家属陶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该车辆是骑车者父亲的,中午刚改装出来,改装后时速可达100公里/小时,两人坐上车40秒后,车辆就失控撞墙,乘车人被甩到墙上当场身亡,骑车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案例二 :2022年3月4日,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案件承办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事故案例三:小武和同伴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两人一时兴起,骑共享电动车回家途中撞到六旬老人蔡某,后蔡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其身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月余,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诉至武江法院,要求小武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经法院判决:小武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车碰撞蔡某导致其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小武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赔偿蔡某因案涉事故所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同时,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上述法定年龄的学生,不具备驾驶资格,严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违规骑行的危害
1.行为习惯埋下事故隐患。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明显高于自行车。部分学生在骑行时喜欢追求刺激,在路上肆意穿梭、相互追逐、比赛超车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骑行安全,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安全与规则意识淡薄。许多学生在骑行过程中容易无视交通规则,经常出现逆行、载人、在机动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同时,部分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骑行时不佩戴头盔,一旦发生意外,头部极易受到严重危害。
3.带人骑行,纠纷隐患。部分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时经常搭载同学或朋友,导致车身重量增加,在遇到危险时更难保持车辆平衡和完成刹车动作,危险性显著上升。同时,如若因骑车带人引发了安全事故,还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矛盾纠纷。
4.经验不足,应对迟缓。由于学生缺乏应急经验,在面对复杂的交通状况以及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难以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从而无法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孩子的交通安全,离不开家长的全程监管和正确引导,在此,十师公安向全体家长发出倡议: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交通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大于天,恳请各位家长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请务必妥善保管家中电动车、摩托车钥匙,不给孩子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车,绝不因溺爱、图方便,纵容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行车辆;对已满16周岁符合骑行条件的学生,也要加强日常监管,提醒其文明骑行。随时关注孩子外出轨迹,发现违规骑行苗头,第一时间制止并严厉教育,坚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