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公告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03 17:00:00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 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截至2026年7月1日,你单位仍未报送年度报告。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7月10日前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年报并进行公示的,我局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2.截至2026年7月1日仍未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