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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北屯市某公司“未验先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编辑: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2 19:30:59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5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屯市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的建设项目已取得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截至检查之日,该公司已按照环评批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第十师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案件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验先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12月31日,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前完成环保设施验收;2026年2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障其陈述申辩、听证等权益。后该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并于2026年2月12日完成环保验收,并上传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2026年3月3日,经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鉴于其已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且达标排放,在检查发现违法后90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报告,属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对按期完成整改且符合免罚条件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彰显了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理念。

对执法部门而言,此举体现了“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通过“先改正、再评估免罚”的服务型执法模式,既避免了机械的“一罚了之”,又杜绝了“放任违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企业而言,免罚绝非“免责清单”,主动纠错才是获得容错空间的前提。企业核算违法成本,从“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转变。

本案在维护法治刚性的同时,同时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试错机会,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提振了发展信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