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6年6月)中涉及我师辖区内6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阿勒泰市北屯镇旺福来百货商超市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检验所在阿勒泰北屯镇旺福来百货商超市按规定抽取了芒果3.1kg(2026年6月14日购进),2026年7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WBS26086)表明: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7月1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阿勒泰北屯镇旺福来百货商超市送达《检验报告》(No:WBS26086)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芒果。经查,上述批次芒果是从九鼎王棒棒水果批发店购进,共购进20.8kg,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芒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芒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阿勒泰北屯镇旺福来百货商超市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 北屯市南方包子店经营的肉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南方包子店按规定抽取了肉包子0.5kg(2026年6月4日生产),2026年7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0283)表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7月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南方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0283)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肉包子,现场发现制作肉包子时添加的“无铝害”双效泡打粉6袋及其他调料。经查,上述批次肉包子于2026年6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肉包子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撰写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2026年6月10日已销售的肉包子。
三、 北屯市周小霞卤肉店经营的麻椒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周晓霞卤肉店按规定抽取了麻椒鸡1.76kg。2026年6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231)表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周晓霞卤肉店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231)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麻椒鸡。经查,该店在上述批次麻椒鸡中使用名为“调味酱料(复合调味料)”的产品,配料表中包含苯甲酸钠。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麻椒鸡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不再使用原调味料加工食品,并撰写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2026年5月21日已销售的麻椒鸡。
四、 北屯市周小霞卤肉店经营的卤猪头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周小霞卤肉店按规定抽取了卤猪头肉1.5kg。2026年6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232)表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周小霞卤肉店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231)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卤猪头肉。经查,该店在上述批次卤猪头肉中使用名为“调味酱料(复合调味料)”的产品,配料表中包含苯甲酸钠。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卤猪头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不再使用原调味料加工食品,并撰写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2026年5月21日已销售的卤猪头肉。
五、北屯市阿娟凉皮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阿娟凉皮店按规定抽取了凉皮0.5kg(2026年6月10日生产),2026年7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325ZX)表明: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7月6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阿娟凉皮店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325ZX)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凉皮和柠檬黄。经查,该店在上述批次凉皮中使用名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剂,配料表中包含柠檬黄。共计生产1件,于2026年6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凉皮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不在凉皮制售过程中添加柠檬黄,并撰写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2026年6月10日已销售的凉皮。
六、阿勒泰市刘瑞凉皮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阿勒泰市刘瑞凉皮店按规定抽取了凉皮1kg(2026年6月3日制作),2026年6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288)表明: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2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7月9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阿勒泰市刘瑞凉皮店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288)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疑似上述抽检凉皮添加的柠檬黄粉末约10-15克,执法人员现场登记保存该粉末。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查,抽样批次的凉皮子已被阿勒泰市刘瑞凉皮店照常销售完毕,无法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