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辖区内饮食安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受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我师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有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屯市查义亮蔬菜水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05月0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查义亮蔬菜水果批发部按规定抽取了姜3kg(2026年05月01日购进),2026年06月02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155)表明: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06月0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查义亮蔬菜水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155)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10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查义亮蔬菜水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北屯市源麦烘焙坊经营的奥利奥面包、老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源麦烘焙坊按规定抽取了奥利奥面包、老面包共4kg(2026年4月11日生产),2026年5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0066和No:DBJ26661000863330067)均表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5月1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源麦烘焙坊送达《检验报告》2份(No:DBJ26661000863330066和No:DBJ26661000863330067)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奥利奥面包、老面包。经查,上述批次生产的奥利奥面包和老面包,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奥利奥面包和老面包为当事人生产加工,其使用的高温超霸防腐剂成分表中发现其含有山梨酸,由此认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来源为产品原料带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来源无法确定。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奥利奥面包和老面包原材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源麦烘焙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肆元(254.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共计伍仟贰佰伍拾肆元(5254.00元)。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北屯市北三老台门汤包店经营的青椒肉馅包子、鲜肉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北三老台门汤包店按规定抽取了青椒肉馅包子1kg(2026年5月9日制作),鲜肉包子1kg(2026年5月9日制作),2026年6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165和No:DBJ26661000863330166)均表明:山梨酸钾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2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6月9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北三老台门汤包店送达《检验报告》2份(No:DBJ26661000863330165、No:DBJ26661000863330166)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包子。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9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2批次包子均为当事人生产加工制作,在制作2种包子过程中加入了海天牌酱油,其配料有山梨酸钾。对2批次包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海天牌酱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买票据。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2026年6月10日,对北屯市北三老台门汤包店再次复核,现场复核该店已不再添加任何调味剂制作包子。2026年5月9日,制作的15公斤两种馅包子当天全部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北屯市小马三凉食品加工坊生产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北屯市乌孜古风味凉皮店按规定抽取了凉皮共1kg(2026年4月13日购进)、北屯常氏肉夹馍店按规定抽取了凉皮共1kg(2026年6月3日购进),2026年5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074和No:DBJ26661000863330181)两者均表明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5月13日、2026年6月8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北屯市乌孜古风味凉皮店、北屯常氏肉夹馍店送达《检验报告》(No:DBJ26661000863330074和No:DBJ26661000863330181)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凉皮。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凉皮为当事人生产加工,现场未发现有关柠檬黄的食品添加剂或其他原料,执法人员询问负责人有关柠檬黄的相关情况,其告知执法人员在其知道不能在凉皮中添加时就已经扔到垃圾桶了,该店现场提供进货单据一份,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小马三凉食品加工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贰拾肆元(2424元);2.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000.00元)。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