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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第十师北屯市关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编辑:工信委
发布时间:2025-10-18 11:00:00

为进一步推动第十师北屯市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巩固提升支持企业发展成果,现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师市辖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师市辖区投资建设符合师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师市统计范畴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支持内容

(一)鼓励企业升规纳统。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投产企业直接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升规入统年度开始,分三年可共计奖励40万元,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企业工业产值持续保持正增长的,每年再各奖励10万元。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再升规入统企业不再享受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围绕数字化转型、绿色生产、节能节水降耗提质、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如:项目投资备案、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待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按照投资额(以实际支付的发票为准)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梯度培育。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创建兵团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创建成功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核的兵团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再给予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创建兵团产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产业研究院20万元。鼓励企业就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对企业获得通过《兵团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兵工信发〔2020〕25号)鉴定的兵团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首次获得兵团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有机农产品种植示范基地,对获得国际标准的有机农产品种植示范基地认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领办企业30万元。

(六)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首次列入国家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优秀案例、智慧园区、智慧工厂、5G工厂等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列入兵团级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优秀案例、智慧(数字)园区、智慧工厂、5G工厂等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会参赛。鼓励企业参加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工业设计大赛、“创客中国”等各类赛事,对获得赛事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推荐,代表兵团参加工业领域全国性赛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全国性赛事中获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支持企业争取师市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符合师市产业引导基金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争取师市产业引导资金,优先推荐按照《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4〕25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每年2月初提出奖励兑现申请,并依法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1.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统计局提供年度升规入统企业名单。

2.企业提供技术改造项目佐证材料(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环评、消防等手续,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如果项目不需要的可不提供;企业提供的项目发票,原件待审)。

3.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帮助企业提供国家、兵团出具的绿色发展、数字化转型、新产品新技术以及获奖的文件。

4.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需提供获得国际认证的有机农产品证书。

5.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材料初审。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企业递交的兑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人对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规,并通知企业一次性补齐佐证材料。此项工作2月底前完成。

(三)出具审查意见。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集齐佐证材料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邀请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邀请师市纪委监委、审计局全过程监督。

(四)审批兑付。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查意见,出具《关于兑现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方案》,按照《第十师北屯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师市发〔2021〕6 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兑付”。

四、资金使用

(一)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每年11月由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列入下年度师市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奖励金额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加强监督监管。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各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若有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金支持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外,在全师市范围通报,不得再申报师市其他扶持政策。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师北屯市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师市办发〔2022〕34号)同时废止。

(二)对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24〕130号)奖补政策的企业,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组织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争取兵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享受兵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的企业,师市按照差额进行奖补。

(三)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同一奖励事项师市不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