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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行政处罚59: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 .行政处罚58: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
- .行政处罚57: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
- .行政处罚56: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 .行政处罚55:对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等工程
- .行政处罚54: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
- .行政处罚53: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
- .行政处罚52: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 .行政处罚5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
- .行政处罚49: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 .行政处罚47: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行政处罚46: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
- .行政处罚45: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44: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4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
- .行政处罚42: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41: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提防等设施的行政处
- .行政处罚40: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和作业方
- .行政处罚39: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38: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