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结构转型升级,为第十师北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疆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以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成长壮大能量、行业领先水平为核心评价指标,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力形成科技型企业梯度成长、转型升级的良好态势,支撑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力争科技型企业总数达到15家以上,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5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家、科技领军企业有所突破。
二、 培育范围
紧密结合师市企业发展规模、水平等实际,根据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不同阶段,构建孵化培育、成长扶持、推动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体系,分层分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成长壮大。重点培育以下科技型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科技领军企业
领跑科技前沿、主导产学研融合、带动产业链发展、赢得国际竞争的创新领跑者,具有清晰的科技创新使命、完善的研发体系和浓厚的创新文化,具备科研投入高、领军人才优、基础产品强等主要特征,主要以龙头型科技领军企业和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为代表。
三、 培育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具体规定,重点评价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等3个方面18项定量指标,其中:科技人员占比满分20分、研发投入占比满分50分、科技成果数量占比满分30分。经培育达到评价要求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得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占比得分大于0分。
(二)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具体规定,重点评价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安全环保质量5个方面25项定量指标。经培育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应其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按照销售收入分档不低于3%、4%、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三)科技领军企业
依据国家《关于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进一步强化国家战略科研力量的意见》(中科委发〔2024〕19号)具体规定,龙头型科技领军企业规模实力领先、技术积累雄厚,具有高能级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处于国内同行领先水平,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一般不低于6%;拥有顶尖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一般不低于200件;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者原创型颠覆性技术,研发投入保持高速增长,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一般不低于15%;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和一批关键技术人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一般不低于30件,且保持高速增长;在细分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代表性产品或服务,估值或市值处于行业前列。
四、 重点任务
(一)引导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师市“5·16”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引进具有科技潜力、创新潜力的新型企业在师市落地。加大对企业的培育,主要从加大研发力度、引进人才、知识产权、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等方面,推动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助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种子企业—潜力企业—达标企业”三级培育库,分类施策,对入库企业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培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加大科研资金投入,强化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创造和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企业营收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持续增长,推动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兵师科技计划项目。
(三)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师市企业同疆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机制。
(四)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育力度。通过多种媒体宣介、举办培训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标准、培育流程、研发费用归集、R&D经费统计、政策优惠等,提升企业对各项标准、流程和政策的知晓度。
五、 激励政策
(一)对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规定,在兵团一次性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师市再奖励5万元。
(二)对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规定,在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师市再奖励10万元;在三年有效期满且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师市再奖励10万元。
(三)对符合标准的兵团科技领军企业和纳入兵团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用于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人才、建设创新等,并在师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