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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第十师北屯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16:00:3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司法局    浏览:

一、 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依据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8〕92号),结合依法治师市和法治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

二、 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提高师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师市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连队(社区)、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 建立健全各层级法律顾问制度

(一)组建师市法律顾问团。师市法律顾问团主要以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主,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和公职律师参加。日常法律事务由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负责,重大事项由顾问团成员集体商议,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决策评估、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重大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招商引资项目谈判、重大行政纠纷预防调处、规范化解社会管理风险、处理涉法行政事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建立团场(镇)和师市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团场(镇)以及师市各行政部门应当自行聘请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行政部门,可联合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推行“一连(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按“1+1”联合方式组建连队(社区)法律顾问团,即由1家律师事务所与1家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协作,组成由执业律师为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辅的法律顾问团,由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

(四)推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商务活动需要,可自行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五)建立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制度。有步骤地探索推进师市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四、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师市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师市司法局负责推荐,师市办公室筛选审定,报师市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颁发聘书。

团场(镇)、师市各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由团场(镇)、师市各行政部门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连队(社区)法律顾问按照“一连(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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