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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第十师北屯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司法局 时间:2020-09-28 18:12:29 浏览: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依据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8〕92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提高师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时代党中央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从破解兵团“五个不适应”入手,积极推进法治师市建设,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办事,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在师市、团场(镇)、师市各行政部门、连队(社区)、国有企业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

(三)目标任务。师市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连队(社区)、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 建立健全各层级法律顾问制度

(一)组建师市法律顾问团。师市法律顾问团主要以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主,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日常法律事务由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负责,重大事项由顾问团成员集体商议,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决策评估、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重大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招商引资项目谈判、重大行政纠纷预防调处、规范化解社会管理风险、处理涉法行政事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建立团场(镇)和师市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团场(镇)以及师市各行政部门应当自行聘请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行政部门,可联合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推行“一连(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按“1+1”联合方式组建连队(社区)法律顾问团,即由1家律师事务所与1家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协作,组成由执业律师为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辅的法律顾问团,由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

(四)推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商务活动需要,可自行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五)建立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制度。有步骤地探索推进师市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 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一)选聘条件。师市各级党政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 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法律实务工作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4. 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较大影响的涉法涉诉案件;

5. 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在业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6. 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7. 经师市司法局政治审查合格;

8. 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聘程序。法律顾问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师市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师市司法局负责推荐,师市办公室筛选审定,报师市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颁发聘书。

团场(镇)、师市各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由团场(镇)、师市各行政部门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连队(社区)法律顾问按照“一连(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四、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师市法律顾问工作,师市司法局负责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并会同师市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推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师市司法局制定师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促进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推行法律顾问前置性的法律审查和评估,在征地补偿、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体制改革、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实施前,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意见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重要活动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安排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师市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师市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法律顾问团工作思路、业务进展、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切实解决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师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运行。师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协商确定聘请法律顾问报酬。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兵团律师协会《关于兵团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师市法律顾问费拟定为10万元/年,由师市财政予以保障;团场(镇)法律顾问费拟定为5-10万元/年;连队(社区)法律顾问费每个团场拟定为1-2万元/年,列入团场(镇)预算;各级机关部门法律顾问费拟定为3-5万元/年,列入机关部门预算;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费由双方协议确定,支付方式以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为准。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党政机关、各单位要积极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义、法律顾问在实际服务活动中的典型案例,以及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师北屯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兵团三级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兵团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任师市、团(镇)两级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法律执业证书并在师市司法局备案登记;

(五)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较大影响的涉法涉诉案件;

(六)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业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七)应当经过师市司法局政治审查推荐;

(八)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九)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法律顾问除代理聘用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聘用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保证所办理法律事务的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为反恐维稳、边境管控、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民族团结、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根据需要为党政主要领导提供随行法律服务;

(八)为师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进行授课;

(九)承担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任机关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五)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九)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依据。律师事务所受聘为法律顾问后,律师应当及时与聘用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一)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四)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七)法律顾问费和个案报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九)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与聘用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及时归卷备查。


第八条 师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担任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兵团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判刑、处分或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杜绝的其他事项

(一)加强保密

法律顾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规定,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密事项及不宜公开的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顾问合同到期后,应当将上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了解的秘密、机密视为后合同义务,予以保密,严格恪守行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二)防止利益冲突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规范处理,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积极向聘用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三)防止不正当的同行竞争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绝不允许出现行业内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诋毁同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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