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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3 23:26:5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民政局     编辑:    浏览:

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师市办发〔2022〕41号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十师北屯市2022年第9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9日      


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兵团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及《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职工群众的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师市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二、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搭建团场(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会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有效满足职工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提升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探索解决基层社会服务能力不足的可行路径,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二)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明晰政府、承接主体、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有效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坚持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立足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畅通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事业转型升级渠道,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四)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准入、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坚持强化实效,突出专业。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加强绩效管理,充分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特点,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四、 基本概念

(一)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综合运用专业理念、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的困难救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以及社会融入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服务,是政府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力量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五、 主体和条件

(一)购买主体。各团场(镇)、街道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社区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服务的使用主体。

(二)承接主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承接主体。根据社会工作特点,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其中,成立1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度须通过师市民政局年检为合格。

2. 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持续发展能力。

3.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机构必须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有科学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技能培训制度,其中具有助理社工师(及以上职称)的社工机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4. 申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中,已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须在上一次绩效评估中为合格以上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社会项目。

5. 承接主体配置从事社会工作岗位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师民发〔2022〕3号)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6. 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六、 范围和预算

(一)服务范围

1. 购买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类、养老服务类、慈善儿童福利类、社会事务类、社区建设类和社会组织管理类等为民服务项目。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重点面向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流动人口、留守人员等服务群体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

2. 按照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要求,协助团场(镇)、街道及师市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事务服务等工作。

3.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团场、街道不得将其列入服务范围。

(二)购买形式

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实施,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和事项设定服务项目。项目应包括服务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内容、人员配置、项目经费、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等要素。

(三)人员配置

承接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和数量科学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具体人员配置参照《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师民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经费

1. 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北屯市域街道所管辖的社区工作经费按社区总户数1300户以内的15万元/年,社区总户数1300—2500户的20万元/年,社区总户数超过2500户的25万元/年预算标准纳入街道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 社会工作服务是依托专业人员实施的社会服务,编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时应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其中管理成本应按照不高于项目总经费2.3%的比例编制,具体核算比例以师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3. 承担社会工作岗位服务的专业人员薪酬标准参照《第十师北屯市团场社区“两委”成员薪酬待遇实施意见》(师民发〔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等次兑现,其中优秀等次的绩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其基本工资的30%比例计算。

七、 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包括预算编审、组织购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评估验收。

(一)预算编审。团场(镇)、街道应科学合理编制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经师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师市财政局列入团场(镇)、街道年度预算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购买。购买主体根据师市财政局审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购买服务。

(三)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四)履行合同。购买主体应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部门、服务对象沟通协调。

(五)评估验收。师市民政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购买服务进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购买主体应当定期对所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自查。

八、 工作职责

(一)师市民政局根据国家和师市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相关要求,指导和监督团场(镇)、街道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负责包括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指导团场(镇)和街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监督考核服务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评估验收、制定与本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办法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团场(镇)、街道购买服务经费预决算、监管政府采购及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购买主体应充分调研分析本系统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负责向师市民政局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加强服务监管,及时拨付项目经费,会同使用主体、承接主体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评估验收工作。

(四)承接主体应制定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相关重要资料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九、 其他事项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统一由团场(镇)、街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求,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2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三)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和支付方式以购买服务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项目合同期结束,预算有结余的,如无另行约定,承接主体需在购买主体验收通过或评估合格后30日内,将结余部分退回财政部门。

(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由师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购买主体及相关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评估合格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的,按照政府购买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承接主体的违约责任。

(五)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购买主体、使用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十、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团场(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机制,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大经费保障。各团场(镇)、街道应主动对接师市相关部门,加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的保障力度,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各类志愿协会、公益组织、市场主体大力支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

(三)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不定期检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状况、服务效果等。团场(镇)、街道应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选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后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壮大承接力量。各团场(镇)、街道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组织作用基础上,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师市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放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支持帮扶。

(五)注重宣传交流。各团场(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通过工作简报、编印相关知识读本、印刷宣传海报、汇编优秀工作案例等有效方式,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外部环境和良好氛围。


链接:《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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