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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屯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11:37:5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十师北屯市    浏览:

《北屯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师北屯市2023年第7次行政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屯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北屯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屯市危险房屋处置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等规定,结合北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屯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危房处置按照“政府指导、属地管理、主体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做好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并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域团场(镇)、各街道办、北屯经开区或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对危险房屋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危房信息录入系统,统计汇总危房有关数据,对危房的治理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制定北屯市危房处置工作年度计划。

(二)接到房屋所有人、市域团场(镇)、各街道办、北屯经开区有关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看,初步判定为危房的,应在7日内向属地单位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解危通知书,要求各属地单位限期解危。

第七条  市域各团场(镇)、各街道办、北屯经开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危险房屋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巡查工作。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告后,或者大风、暴雨(雪)、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以及灾害实际发生后,应当组织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发现房屋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初步判定为危房的,应当在7日内向责任主体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限期鉴定通知书,并督促责任主体采取避险措施。

(三)对危房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危房看护工作。

(四)制定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房屋安全应急事件。

(五)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教育、卫生、民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专项监督,共同做好危房管理工作。


第四章  房屋鉴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

(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

(五)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判定为危房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收到危险房屋通知书,限期鉴定通知书7日内拒不申请鉴定的,各属地单位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已经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报告应当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属地单位备案。各属地单位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所有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解危期限。


第五章  房屋治理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下列治理措施,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

(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四)整体拆除:局部或者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对危房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治理措施,腾空、停用危房,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有人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房且有垮塌危险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房屋所在属地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拒不停止使用、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北屯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排险措施:

(一)动员房屋使用人迁离危房;

(二)控制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

(三)划定警戒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在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危险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治理费用由区分所有人承担,共有部分的治理费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分摊,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城区被鉴定为D级的多层危险房屋,原则上不得拆除重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且符合风貌规划进行恢复性重建。

第二十条  市域团场(镇)被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拆除重建需符合镇总体规划需求,连队被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原则上拆除重建在有规划的整合类连队和作业点连队连部所在地进行重建。

第二十一条  危险房屋重建应当符合北屯市总体规划要求,用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和危房治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链接:《北屯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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