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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创业担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财政局 时间:2023-08-28 11:21:4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师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师市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承担师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范围、条件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在第十师北屯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
(一)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三)个人。
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 就业困难人员,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3号)第六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高校毕业生,是指在校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含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
5.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6. 返乡创业人员,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师市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师市创业的人员。
7. 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8. 团场连队职工从事设施农业、养殖业、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业创业人员。
9. 其他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具备的条件:
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专业技能;
2.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3. 1-2名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合法、正常收入人员担保;
4. 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 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具备的条件:
1. 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 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3. 具备有效的抵(质)押资产和反担保能力;
4. 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为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团场(镇)、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填报相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2)。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二)师市团场(镇)、街道、社区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初审,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报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担保机构对具备担保条件的业务出具担保意向书,并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与经办银行一同按规定完成对借款人相关资质审核。
(四)经办银行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
(五)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师市可以在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及贴息政策
第九条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150BP,当期贷款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上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1年期LPR-150BP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3个月前可以提出展期申请,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第十三条 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且符合政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归还贷款1年后,可申请第2次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且不能展期。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本着方便借款人的原则,创业担保贷款采用按季结息,到期
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
第五章 担保基金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师市财政部门筹集,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由师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首批设立担保基金200万元,担保基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贷款余额20%时,取消该银行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越权审批发放创业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二)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担保代偿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的。
第六章 反担保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反担保人的连带担保。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采取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承诺书》。反担保人最多可同时为两位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七章 在保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接受财政、人社部门和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和经办金融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师市团场(镇)、街道、人社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为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初审工作。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后,按季度向师市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由师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履行担保管理责任。负责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贷前担保调查工作;定期对在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定期向师市财政、人社部门上报报表;会同经办银行对到期款和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建立完善区别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经营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及时足额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八章 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担保公司收到《代偿通知
书》后,应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经师市财政局、人社局同意后,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基金承担60%、经办银行承担20%、担保公司承担20%的分担比例在30天内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审批,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
第二十九条 代偿后,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团场(镇)、社区及人社部门应协助追偿,具体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行使抵押权;
(三)依法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经追偿后收回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对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协助担保公司按照司法程序对贷款人强制清收。
第三十一条 师市成立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由师市人社局、财政局、团场(镇)、街道及经办金融机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审议、批准核销年度50万元以内担保基金代偿形成的坏账。年度担保基金代偿形成的坏账超过50万元的,报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核销。
第九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师市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师市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用于担保公司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经办人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链接:《第十师北屯市创业担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