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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创业担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8 17:03:3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财政局     编辑:十师北屯市    浏览:

一、 制定的必要性

为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制定依据

《第十师北屯市创业担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 主要内容及说明

《第十师北屯市创业担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共十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贷款范围、条件、贷款程序、贷款额度、利率及贴息政策、担保基金及风险管理、反担保管理、在保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代偿与追偿、奖惩机制、附则。

1. 第一章“总则”(一至四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贷款范围、条件”(五至六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以及辖内依法注册登记、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且当年新招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

3. 第三章“贷款程序”(七至八条)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初审后,向当地人社局报备;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借款人出具责任担保意向书,并向经办银行提交资料,经办银行审贷后对符合要求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 第四章“贷款额度、利率及贴息政策”(九至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3年;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150BP;

5. 第五章“担保基金及风险管理”(十五至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首批设立担保基金200万元,担保基金不足时需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补充,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贷款余额20%时,取消该银行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6. 第六章“反担保管理”(二十到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和措施等内容;

7. 第七章“在保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二十二至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在保项目中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提前或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和经办金融机构;

8. 第八章“代偿与追偿”(二十六至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合规认定确需代偿后,经师市财政局、人社局同意,按照担保基金承担60%、经办银行承担20%、担保公司承担20%的分担比例在30天内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等内容;

9. 第九章“奖惩机制”(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奖惩情况;

10. 第十章“附则”(三十三、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发布日期。


链接:第十师北屯市创业担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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