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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经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第十师北屯市烈士纪念保护设施保护范围内容予以公布:
一、 第十师北屯市一八三团周祖国烈士之墓
(一)基本情况:周祖国烈士之墓位于位于新疆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双渠镇一八三团酒厂墓地。根据《兵团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于2022年4月对周祖国烈士之墓进行了迁移和改造,对烈士墓碑碑文进行了重新刻画和立碑,主墓四周各扩建2m绿地周围绿地并设置了维护护栏。绿地种植有松树,地被为草坪,正面点缀花卉。总占地面积约169㎡。
(二)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划定:以保护范围红线为界,共3863.78平方米(具体坐标见附件)。
(四)保护范围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五)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监督单位:第十师北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单位:第十师北屯市一八三团民生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 第十师北屯市一八四团杨文彩烈士之墓
(一)基本情况:杨文彩烈士之墓位于新疆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屯南煤业墓地。根据《兵团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于2022年4月对杨文彩烈士之墓进行了改造,对烈士墓碑碑文进行了重新刻画和立碑,主墓四周区域进行了硬化并设置花岗岩护栏,因地质结构特殊,无绿地。总占地面积约255㎡。
(二)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划定:以保护范围红线为界,共938.4平方米(具体坐标见附件)。
(四)保护范围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五)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监督单位:第十师北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单位:第十师北屯市一八四团民生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特此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