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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第十师北屯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4 11:41:2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国资委     编辑:    浏览:

   为更好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切实转变履职方式,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按照《关于印发〈兵团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20〕5号)“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的要求,拟对《第十师北屯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涉及二级、三级企业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是将第七条(一)对其出资的二、三级企业或受托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修改为“对其出资的控参股企业或受托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二是将第七条(五)“负责制定对其管理的二、三级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与其出资的二、三级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修改为“负责制定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与其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三是将第九条“新设立国有企业,由相关单位提出设立方案,报师市批准后组建”修改为“新设立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由相关单位提出设立方案,报师市批准后组建。新设立二级及以下企业,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

四是将第十条“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级企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国资委审核后,报师市批准。其他二级、三级企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其出资人审批后报国资委备案”修改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国资委审核后,报师市批准。二级、三级企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其出资人审批后逐级报国资委备案”。

五是将第十条(二)“本企业及其出资的二、三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事项”修改为“本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六是将第十条(四)“本企业及其出资的二、三级企业单笔融资(含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或其他融资等)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改为“本企业单笔融资(含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或其他融资等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七是将第十条(五)“本企业及其出资的二、三级企业单笔对外担保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改为“本企业单笔对外担保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八是将第十条(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对外转让、增资、无偿划转、产权置换”修改为“企业国有股权对外转让、增资、无偿划转、产权置换”。

九是将第十条(八) “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需报经师市批准的其他事项”修改为“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需报经师市批准的其他事项”。

十是将第十二条“(二)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事项” 修改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融资、担保事项”。

十一是将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8133号)执行”修改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师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是将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单笔融资事项100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报国资委审批”修改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出资人审批”。

十三是将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投资担保事项100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报国资委审批 修改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出资人审批”。

十四是删除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上一年10个百分点的,原则上不能再进行融资”。

十五是删除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内担保累计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全体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额度”


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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